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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省林业碳普惠开发及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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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及交易实施细侧(征求意见稿)删除莫燕妮:(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范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和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海南省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方案》《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交易工作,开发符合省情、具有特色的林业碳普惠产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健康发展、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不以履约为目的,地方性自愿林业碳普惠项目的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是指《海南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中界定的减排项目,主要用于碳减排量交易。第二章项目开发管理第五条林业碳普惠项目开发应采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方法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林业碳普惠方法学,由开发者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六条项目碳汇量应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且产生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项目业主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有者。海南省脱贫户及脱贫村集体林地,在符合方法学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代为开发与申报。第三章项目申报管理第七条海南省林业碳普惠项目实施及减排量申报登记流程如下:(一)编制申报文件。项目业主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林业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信息、合规性证明材料、碳汇量计量与监测等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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