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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农村能源革命,推动农村源网荷储一体化,实现能源从“远方来”到“身边取”,促进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支持农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就近多场景开发,推动农村从单一能源消费者向能源产消者转型。第三条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遵循“合理配置、自发自用”原则,根据负荷需要确定适宜装机规模,适当建设储能设施,将用电曲线和发电曲线相匹配,最大程度使用自发绿电。鼓励电量自我平衡,减轻对电网运行影响。第四条充分考虑分布式新能源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遵循“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形成与美丽乡村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新型能源景观。第二章家庭作坊类源网荷储一体化第五条家庭作坊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按照户用光伏模式,利用作坊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实现作坊生产生活用电优先由自发绿电供应,降低用电成本。第六条家庭作坊类项目可以由作坊业主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第七条家庭作坊类项目中,分布式光伏的备案和并网接入方式按照户用光伏执行。办理手续时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第三方合作协议或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第八条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的自发电量同时用于作坊生产和生活,做好接入工作。电网企业兜底保障作坊不足电量,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第三章生产企业类源网荷储一体化第九条生产企业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在乡(镇)区域内的农村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屋顶或周边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就近开发利用分散式风电,合理配置储能设施,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第十条生产企业类项目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类项目中,统筹开发的分布式风电光伏统一汇集至生产企业并网,按照单一主体模式管理。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类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新能源装机功率的2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第十三条生产企业类项目优先使用自发绿电满足生产需要,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兜底保障,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第十四条生产企业类项目中,利用自有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按照现行自发自用政策执行:利用周边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不向大电网反送电,在支撑绿色电力充分消纳的同时,不占用公共电力系统调峰能力。第十五条鼓励农村生产企业根据风电光伏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生产,多用自发绿电第十六条生产企业类项目涉及的线路改造工程,一体化项目内的线路由一体化项目主体自行建设,项目外的并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体化项目主体建设,后期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第四章整村开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第十七条整村开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利用村公共建筑和村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利用空闲土地适量建设分散式风电,完善村内配电网,合理配置储能设施,逐步实现全村用电自我保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零碳发展。第十八条整村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村集体成立开发企业,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其中,配电网可以由整村开发类项目主体建设,也可以协商利用电网企业现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