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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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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全国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一、管理部门职责(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二)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三)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产生,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认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可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1-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二、矿山企业职责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三、名录管理要求(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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