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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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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晋环规〔2024)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厅制定了《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生态2024年4月日(此件主动公开)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管理的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包括地方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推荐性标准)。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法规与标准处、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处室、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第五条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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