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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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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现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一))纳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单位,包括钢铁、化工、石化、建材、油气开采、有色、机械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电子设备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制造、矿山等工业行业和航空运输业(机场)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154,以下简称“纳入企业”)。(二)上述行业以外的工业、航空运输业(除机场外)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附件1中序号155-200,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三)2023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初次报告单位(附件1中序号201-214,以下简称“初次报告企业"”)。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纳入企业或报告企业,各区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将其从名录中移出。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一)碳排放报告1.编制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各重点排放单位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详见附件2);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计入购入电量,并同步修正2022年碳排放量。国家有新要求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2.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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