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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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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发展,落实国家和本市绿色制造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推行绿色工厂企业绿码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绿色制造先进示范,并持续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单位是指入围本市及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跟踪评价职能。第二章分级评价第四条建立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机制。制定本市工厂绿色分1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由低至高依次评为一级至四级。在京从事实际生产的科研类单位以及在京总部企业在津冀地区的工厂,可参考本市工厂绿色分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分级评价。(一)绿色发展一级工厂。工厂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基础。企业应强化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并积极关注绿色发展指标,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二)绿色发展二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基本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应将绿色发展纳入整体战略,对标绿色工厂评价要求,针对性开展绿色提升。(三)绿色发展三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达到本市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基本要求。企业应持续关注自身绿色发展指标,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四)绿色发展四级工厂。绿色制造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基本达到本市关于国家级绿色工厂推荐要求。企业应积极跟踪国内外绿色低碳发展前沿技术,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市制造业绿色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分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修订。第三章培育创建第六条建立绿色制造名单培育机制。通过绿色诊断、企业自荐等方式挖掘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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