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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细则(暂行)-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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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样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文件深排交总字〔2021)28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有效保障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托管业务合法、合规开展,提高托管业务监管水平,公司修订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细则(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交易深圳排方公司102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管理细则(暂行)(2014年9月30日实施,2021年9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托管业务合法、合规开展,提高本所托管业务监管水平,本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托管业务,是指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规定,接受管控单位委托代为持有管控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并以自身名义对托管的配额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业务。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开展托管业务的会员。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开展托管业务的会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在约定日期到期后向管控单位返还一定数量的碳资产(包括配额和CCER),并按照事先约定对收益或者损失进行处理。(二)约定日期到期后,开展托管业务的会员应当根据配额托管交易合同的约定和托管交易的结果确定其应当交付给管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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