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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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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5日实施:2014年9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碳排放交易以及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第四条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成为交易所会员,参与碳排放交易。第六条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客户应委托综合类会员代理参与交易。第七条交易所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前提下,经交易所审核同意,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第八条除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外,其他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申请成为自营类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三)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四)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成为综合类会员的,除满足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要求的业务运作规则、风险管理制度:(二)具备5名以上具有碳排放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三)具备符合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并具有从事代理相关业务的营业场所:(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规模、交易量等情况对综合类会员数量进行调整和控制。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交易所从事碳排放交易、结算业务:(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和服务:(三)本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细则和有关决定:(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五)履行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相关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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