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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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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资产管理业务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碳资产管理行为,保障碳资产管理业务参与各方利益,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碳资产管理,是指具有碳排放权业务综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或会员”)接受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其碳资产(包括碳排放配额、CCER、FFCR、资金等)进行运作,以达到约定的目标,并约定收益分配或收取费用的行为。第二章业务资格管理第三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对碳资产管理实行业务资格管理。会员应向海交中心申请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第四条会员向海交中心申请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资格申请书;(二)业务承诺书;(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四)海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海交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在海交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carbon.hxee.com.cn)等渠道公布具备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名单。第五条会员从事碳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委托方合法权益。第六条会员应当向委托方全面介绍碳资产管理的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其注意有关事项。第七条海交中心有权对会员进行碳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行为的,可要求会员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注销其碳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进行公开披露:(一)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二)出现对委托方的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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