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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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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托管业务流程,保障托管业务参与各方利益,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配额托管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配额托管业务是指广东省控排企业和广碳所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将自有配额委托给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以下简称托管方)代为持有或交易,并约定托管目标的碳资产管理业务。第四条控排企业当年度发放的免费配额可用于托管的数量比例应限制在50%以内,其他年度履约后剩余的配额不受此限制。委托期限内,从委托方向托管方划转配额的行为不改变配额的所有权。第二章办理流程第五条机构会员需开展托管业务的,应向广碳所申请托管业务资质,并签署业务承诺书。托管方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广碳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申请和承诺书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具备托管业务开展资格的机构名单。第七条委托方应签署由广碳所提供的风险揭示书,以及与托管方协商签署托管协议,并提交广碳所备案。托管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托管的目标、托管配额的数量、约定的到期日、约定的收益分成、归还的配额数量和损失共担比例以及约定交易目标无法兑现时的补偿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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