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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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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建设的示范样板。第二条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请、验收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地级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等。第四条创建工作采取达标创建的方式,按照国家引导、地方自愿,政府主导、统筹推进,规划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开展。第二章规划实施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创建地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指导性文件,是创建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条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创建地区应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结合建设指标,组织编制规划。规划到期后,应组织规划修编或重编。第七条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规划通过论证后,应由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第八条创建地区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推进机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信息。第三章申请创建第九条规划发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创建地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创建申请函;(二)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及其批准实施文件;(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第十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核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并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交创建地区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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