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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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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推进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电源、电网、制氢、储能等部分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纳协议,鼓励自身具备用氢场景的企业建设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1第四条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第五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能调整。第六条并网型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第七条离网型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第八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时长不低于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第九条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第三章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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