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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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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利用新增负荷或厂用电负荷配建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适用于以下场景:1.在自有建设用地或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2.在自有建设用地或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含建筑屋顶、墙体),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不超过0.6万千瓦。3.利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等两侧边坡,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用于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增负荷。4利用露天排土场等生态治理区域及周边物流集中区域,用于矿用重卡等新增矿区用电(矿区开采剩余年限不少于10年)1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5.利用燃煤电厂自有建设用地或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用于厂用电负荷建设新能源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8%。第三条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燃煤电厂未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内,能耗、排放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剩余寿命应与建设的新能源相适应。第五条按照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原则,配置适当比例的储能,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负荷。第六条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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