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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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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第三条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原则上年总用电量不少于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1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第五条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原则上应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或具备同等水平的调峰能力。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第六条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第七条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第八条新能源部分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风险。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第十条新能源应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源网荷储一体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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