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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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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第三条示范创建工作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7部门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第二章示范城市申报条件第五条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第六条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第七条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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