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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宁夏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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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7号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基地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文件要求,提升我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效益,构建新型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推动新能源自发自用就近消纳,提升新增负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促进我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4号),现就做好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相关要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自主调峰、自我消纳、自发自用”原则,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接入并网、统一调度运营,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一)电源侧要求。“一体化”项目合理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交流侧装机容量不超过对应新增负荷、储能规模之和。同一负荷主体不得重复配套新能源项目。“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站原则上不向电网反送电,不计入全区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二)电网侧要求。配套电网设施由投资主体自主建设。项目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由投资主体建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适时回购。(三)负荷侧要求。负荷项目应是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在《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年用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的新增负荷;新能源制氢项目。优先支持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可灵活调节的产业负荷。为保证界面清晰、准确计量,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不得有任何电气连接。(四)储能侧要求。“一体化”项目综合新能源发电特性及负荷特性,自主确定储能建设方式和规模,己建成的调节电源不得参与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一体化”项目中配套储能设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也不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或对外租赁盈利。二、“一体化”项目并网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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