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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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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高效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激发排污单位减污降碳内生动力,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精准高效配置,助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开、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新老衔接、统筹协调的原则,并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第四条现阶段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类污染物,适时选取显著影响全省环境质量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总磷等特征污染物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六条排污单位对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为助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优先交易。第七条推进绿色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积极探索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建立并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制度体系,促进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和数据互联互通,共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明确初始排污权定价权限并纳入省级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的底价,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核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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