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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韶关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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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屋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屋顶分布式光伏是利用自有建筑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自然人产权和非自然人产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依照本指引进行管理。第四条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1-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第二章项目备案、登记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利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当地供电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各县(市、区)供电局按月集中向各县(市、区)发改局备案,各县(市、区)发改局按季度向韶关市发改局报送备案情况。非自然人产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按程序取得备案许可后,再按要求向供电部门申请登记报装。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以下简称“韶关供电局”)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装登记,并告知客户项目备案情况。第六条根据有关政策,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伏项目,按照非自然人产权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受理。第七条自然人产权和非自然人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提交登记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自然人产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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