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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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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跨区域转移的退出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出让信息。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跨区域是指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第六条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七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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