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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官方杂志2023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欧盟)20231773在2023年8月17日获发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过渡时期碳边界调整机制报告义务的第2023/956号条例(EU)的适用规则(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字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23年5月10日关于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的第(EU)2023/956号条例(1),特别是其中第35(7)条,然而:第2023/956号条例(EU)规定了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碳边界调整机制的报告义务。在过渡期间,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应报告进口货物的数量、其中包含的直接和间接排放,以及这些排放应付的任何碳价格,包括相关前体材料中包含的排放应付的碳价格。第一份报告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提交,涉及2023年第四季度的进口货物。至于在二零二五年第四季期间进口的货物,则须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上一份报告。委员会将通过这些报告要求的执行规则。申报要求应限于为尽量减轻进口商在过渡期间的负担,以及便利在过渡期后顺利推出CBAM申报要求所必需的内容。根据第2023/956号规例(欧盟)附件四,计算进口货物碳污染减排计划的详细规则,应以欧盟设施排放权交易计划适用的方法为基础.欧盟委员会执行规例(欧盟)20182066(2)明确规定了这一方法。确定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附件一所列货物嵌入排放量的原则应旨在确定货物类别的相关生产工艺,并监测这些生产工艺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在过渡期间的报告也应该考虑到现有的规范和相关的欧盟立法程序。关于氢及其衍生物的生产,报告应考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2001号指令(3)。生产过程的系统边界,包括安装一级的排放数据、生产过程的归属排放量和货物的嵌入排放量,应用于确定为履行报告义务而提供的数据。对于这些义务,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应确保从设备运营商那里获得所需的信息。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应及时收到这些信息,以履行其报告义务。这些资料应包括用于计算直接嵌入排放量的标准排放系数,特别是燃料排放系数和工艺排放系数以及发电和热能生产的参考效率系数。0J1130,16.5.2023,p.52(2)欧盟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有关监泗测和报告温室气体的《20182066年实施规例》粮据欧洲按会和理事会第2003/87心C号指令和修正委员会条例的规定排放(3(欧盟)第601/2012号(OJ1334,31.12.2018,p.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8年12月11日关于促进使用能源的第2018/2001号指令(欧盟)来自可再生能源0J1328,21.12.2018,第82页)。15.9.2023欧洲联盟官方杂志1228/95自2023年10月1日报告期开始以来,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可用于确保遵守报告义务的时间有限。协同作用可以通过第三国运营商已经使用的监测和报告系统获得。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直到2024年底,应允许暂时减损报告嵌入式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当第三国的经营者受制于与碳定价办法有关的强制性监测和报告制度或其他强制性监测和报告办法时,或当经营者正在监测设施的排放量,包括减排项目的排放量时,这种灵活性应当适用。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的一段有限时期内,无法按照本条例附件三规定的方法从第三国经营者那里获得确定进口货物实际嵌入排放量的所有信息的报告申报人应能够使用和参照确定直接嵌入排放量的替代方法。报告义务还应在确定不占进口货物嵌入式直接排放量很大一部分的装置的生产步骤方面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钢铁或铝下游产品的最终生产步骤通常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规定减损所要求的报告义务,并可报告对直接排放的贡献不超过进口货物嵌入排放总量20%的设施的生产步骤的估计值。该门槛应确保第三国小型运营商有足够的灵活性。过渡期的目标之一是收集数据,以便在根据(欧盟)第2023/956号条例第77)条制定的执行法中进一步具体说明在该期间之后计算嵌入式间接排放量的方法。在这方面,过渡期间间接排放量的报告应当是开放的,目的是允许在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附件四第4.3节所列数值中选择最适当的数值。然而,间接排放量的报告不应该包括基于欧盟电网的平均排放系数的报告,因为该值已经被欧盟委员会知道了。过渡期间收集的数据应为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第2023/956号条例第30(2)和(3)条提交的报告提供依据。过渡期间收集的数据还应有助于确定过渡期后独特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方法。收集到的数据的评估尤其应该用于委员会的工作,以调整过渡期后适用的方法。对不遵守报告义务的报告申报人实施的指示性惩罚范围应以委员会在过渡时期为未报告的嵌入排放量提供和公布的默认值为依据。指示性最大范围应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3/87/EC号指令第16(③)和(4)条规定的处罚,同时考虑到过渡时期的义务仅限于数据报告。主管当局用于确定实际处罚金额的标准应该基于未报告的严重性和持续时间。委员会应监测CBAM的报告,以使对主管当局所需要的资料作出指示性评估,并确保适用的惩罚措施的一致性。为了确保有效履行报告义务,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库,即CBAM过渡时期登记处,以收集过渡时期报告的资料。CBAM过渡登记处应该是根据2023/956条例(EU)第14条建立CBAM登记处的基础。(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0月13日第200387EC号指令。该指令确立了欧里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计划。并修订了理事会第96/61EC号指令(0J1275,25.10.2003.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