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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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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绿色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滨海新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理有关工作细化补充通知如下:一、合理规划项目布局各区要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空间布局。在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将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确定选址位置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1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尽可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一级保护林地、天然林林地。涉及乔木林林地,需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得将乔木林地砍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涉及灌木林地的,应尽量选择覆盖率低于50%的林地,光伏组件最下沿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应不小于4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场内集电线路及结合建、构筑物设置的光伏发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蓄滞洪区及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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