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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2月20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第五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制定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用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开展舆论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等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互认,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推动在标准制定、技术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第二章双控转变第九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统筹发展和减排,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分阶段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完善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节能监察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第十一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碳排放评价和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管理,强化标准、计量、认证体系建设,完善能源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的统计核算。第十二条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