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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了推动全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运营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推进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链提质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适度超前推动加氢站建设,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的全省加氢站网络体系,推动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进一步健全加氢站管理体系,细化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推动我省加氢站建设运营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1加强设施合理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各市、县(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氢能源汽车发展需求,依据《浙江省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本地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也可根据需要结合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单独编制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报批程序同燃气专项规划。2规范站点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我省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能力。依法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消防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与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给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加氢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一站一证的原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符合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的要求:(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氢气气源:(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氢设施:(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7)有与企业经营规模、加氢站等级相适应的合格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加氢站充装操作工人数应该跟加氢机的配备数量相适应,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具有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指定的统计员不少于1人,并配备注册安全师从事加氢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许与加油、加气等合建的加氢站统筹利用站内人力资源,但混用或兼职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规划修编滞后尚未纳入的项目,可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通过后纳入规划。4.明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加氢站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当向所在地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证明:(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应急预案:(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情况:(5)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6)气源证明:氢气气质检测报告:站外供氢的还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