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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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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要求,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水泥和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后),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方式运输情况开展评估监测。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评估监测机构对评估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水泥和焦化企业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高质3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分步开展评估监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脱硝过程氨逃逸、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焦化企业应重点加强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规范化、VOCs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旁路、应急排放口、煤气放散等日常管理。三、加强指导和服务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定期将评估监测情况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受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辖区内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组织指导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及时将评估监测情况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经评估监测认为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调阅CEM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空气微站、卫星遥感等数据记录,组织开展超低排放企业“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相关评估监测机构,加大联合惩戒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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