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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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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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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电能量交易一般包括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交易等。优先发电计划对应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合同要素及责任落实主体,相应合同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细则。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年度电能量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年内各月。月度(多月)电能量交易以次月、次月至当年年底内(含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电能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纳入偏差电量结算。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在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及配套政策执行前,以自治区现行电价政策为基础,采用“价差模式”,以“市场交易价差”为标的开展区内市场化交易。各经营主体市场化结算电价按如下方式计算:发电企业市场化上网电价=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差电力用户市场化结算电价=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价差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政革委员会文件西藏自治区能源局华中监能市场规〔2025)117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交易中心,西藏自治区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经营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西藏自治区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藏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市场运营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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