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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确保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原则上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绿电直连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接入35千伏的,负荷与电源项目接网距离不超过20公里,接入110千伏的,接网距离不超过50公里,原则上应在同一市域或宁东管委会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详情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电力〔2025)784号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发挥宁夏绿色能源优势,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5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为推动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促进我区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以下简称“1192号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并能实现电量物理溯源的模式。直连线路为电源与用户间的专用电力线路。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电源接入用户与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我区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二、项目建设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建设运行遵循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公平合理承担安全、经济与社会责任,助力我区能源结构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一)负荷侧要求新增负荷配套项目:鼓励取得核准(备案)手续,尚未报装、未开工建设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增负荷,依据自身用电需求,配套建设风电、光伏电站,实现绿电就近消纳。存量负荷改造项目:支持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该类企业建设绿电直连项目需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直连负荷为燃煤自备电厂独立供电的负荷项目(不含公网供电负荷);支持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该类企业以出口的报关单为认定依据,直连负荷为出口产品对应的生产负荷。(二)电源侧要求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负荷周边新谋划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鼓励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就近服务周边符合条件的负荷,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能源项目利用率应保持在合理水平,且不纳入全区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三)建设规模要求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确保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原则上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四)建设主体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牵头推进。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企业自行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