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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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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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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提出,源荷匹配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应结合用电负荷特性、规模,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调节资源类型及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我省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执行。其中,若绿电直连项目布局在电网送出受限断面内,受限时期内余电不上网(受限断面由电力调度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与储能配置应满足负荷安全稳定用电需求。整体实施方案申报和批复。绿电直连项目整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市(州)电网企业进行初步评估,在送审前项目业主需按层级征求工业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并印证产业、负荷等相关情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整体实施方案的评估重点为根据当地新能源资源、电网接入方式等条件,对绿电直连项目业主提出的直供新能源规模进行统筹研究优化,直供新能源规模纳入绿电直连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该直供新能源无需再单独编制新能源项目实施方案),就近就地建设和消纳,不得跨市(州)配置。评估后的整体实施方案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再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对整体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和出具评审意见,并征求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和相关电网企业意见后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同步对绿电直连项目直供新能源项目法人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省政府报备。针对算电融合类绿电直连项目,按照我省《关于支持加快算电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安排新能源激励配置规模给予投资绿电直连项目的企业(仅限一个投资主体,若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需由电源和负荷以协议形式约定其中一个投资主体获取新能源激励)。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负荷、储能等应按照整体实施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新能源激励资源原则上在算电融合类绿电直连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配置。考虑算力建设实际,对于确需分期开发的算电融合项目,参照我省《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按对应规模占比可分期配置新能源激励。详情如下:《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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