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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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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国家及我省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我省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我省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详情如下: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及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级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对各地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抄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第七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设区市及以下地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不满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含智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且不得委托。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第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第九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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