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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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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一)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2030)》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二)严格光伏系统技术要求。太阳能光伏除满足建筑和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建筑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等规范标准。建筑为坡屋面时,光伏组件顶部与屋面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时,附加型太阳能光伏安装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高度,其中居住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米,公共建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2米。鼓励采用光伏整体屋面系统、光伏瓦屋面系统和光伏幕墙系统等,积极探索多元化光伏应用场景建设。(三)推行光伏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鼓励建设单位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一并发包给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将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发包给专业设计单位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专业设计单位的协同配合。方案设计阶段应明确光伏位置和面积,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太阳能光伏采购和安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屋顶光伏设计原则上应当采用预埋式工艺,不得采用压载式做法。按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应对建筑光伏设计同步开展审查。(四)落实按图施工要求。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分包单位负责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实施监理,加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严格落实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要求,除提供光伏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证明外,还应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复验。(五)规范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应当按照分项工程验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的按图施工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查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中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相关内容。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原文如下: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0月31日下班前反馈至电子邮箱hzskjc22316@126.com。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61号,邮编:310012。附件:1.《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2.关于《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5年10月21日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工作,提升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通知: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建设,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及时并网发电,强化民用建筑光伏规范化运维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量,推动建立民用建筑光伏全寿命期管理机制,为杭州市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二、规范民用建筑光伏建设管理(一)明确建筑光伏实施范围。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应同时符合《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2022-2030)》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鼓励住宅小区所有建筑屋面安装太阳能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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