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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改革,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减轻基层环评审批压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江苏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和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不得授权。被赋予原县(市、区)审批权限的单位(部门)不再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列入《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海洋工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程、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政府赋予审批权限的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推动持证排污、依证排污。对照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四、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五、各地应做好环评审批权限调整评估,有效整合行政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加强财政保障,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履职需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改革效果开展评估,提出完善建议。本通知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0日。此前我省江苏省人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11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