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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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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按月依据《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标准》将虚拟电厂评定为A+至D档,并更新虚拟电厂数字能力证书。数字能力证书内容包含主体信息、调节能力、等级评定等信息。虚拟电厂及其聚合用户在同一时间内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电力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不同类型市场收益。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执行成效及履约情况等纳入虚拟电厂等级评定。根据评级情况,可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实施鼓励性措施。虚拟电厂聚合用户与运营商绑定聚合关系时需开展首次能力认证,当认证能力有效期到期后需开展周期能力认证,当虚拟电厂聚合用户涉及装机容量、重要设备等影响可调能力的关键因素变更时需开展变更能力认证。实时响应用户容量原则上每季度变更1次,期间若容量变化超过50兆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能力申请。虚拟电厂总调节能力为其聚合用户调节能力的叠加,聚合用户可分批次开展能力认证。日前响应用户默认采用大数据认证,认证结果按月更新。如需实测认证由虚拟电厂运营商提出申请,实测认证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后默认采用大数据认证能力。日内响应用户须开展实测认证,认证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后需重新开展实测认证。详情如下:附件14月23日16:12:552025年4月23日16:12:55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力市场交易平台第一章总则力市场交易平台第一条为加强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提升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水平,有效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细则。E4月23日16:12:5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关于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1号)、《国家能源25年4月8日16: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2日16:12:5发法改〔2024)93号)、《虚拟电厂管理规范》(GB/T44241-2024)、《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GB/T44260-2024),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浙江省虚拟电厂建设、运管理工作,包括注册接入、能力认证、运行管理、众。保供管理、退出管理、信息披露等。25年4月3日16:12:55025年4月23日16:12:55025年4月23日16: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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