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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抚州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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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抚州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深化绿色创建活动,完善碳普惠机制,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我局起草了《抚州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就《抚州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17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肖震林联系电话:0794-8258967电子邮箱:dg8258967@163.com邮政编码:344000通讯地址:抚州市临川区竹山路市直机关一号楼710抚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7日抚州市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社会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深化绿色创建活动,完善碳普惠机制,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级主管部门】抚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其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指导抚州市碳普惠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支撑等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抚州市碳普惠(绿宝)公共服务平台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条【县(区)级主管部门】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县(区)碳普惠创新发展工作。第三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直有关单位、驻抚金融机构依照职责分工,配合碳普惠体系建设的组织动员、数据采集、金融支持和宣传推广工作。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碳普惠行为数据采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专家库】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建立碳普惠专家库,并组织专家进行碳普惠方法学、低碳场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技术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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