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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探索:以广东碳普惠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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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MPORARY ECONOMICS No.05,2021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探索以广东碳普惠制为例任晒(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韶关512029)摘要:作为市场型和公众参与型环境政策工具的组合创新,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在法制层面存在以下问题:碳排放权及其载体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控排企业与公众的主体范国不固定:政府职权的法律边界不清嘶;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设立的制度位阶较低。针对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有益的制度探索:界定碳排放权为“特许物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确定交易主体的范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细化政府的监管职权,建立完善的MRV体系;提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立法层级,完善交易机制的法律构造。由此,以期建立一个层级匹配、内容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健康发展。关键词:碳交易;碳配颜;自愿核证减排量;MRV体系基金项目: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毓201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众参与碳交易的法理分析与制度深索一以广东碳普惠制为例,编号:19FX06;广东省韶关市202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广东林业碳江交易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编号:Z2020002。一、问题的提出等内容。而广东碳普惠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难题,习近平同志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有关碳交易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因此,以广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必须坚东碳普惠制为切入口,对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机制进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在国内外积极应行法理分析并尝试制度探索,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对气候变化,寻找低碳发展新模式的大背景下,广东意义。作为国家低碳试点省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率先提二、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广东实践出实施碳普惠制。所谓碳普惠制,是将小微企业、社碳交易理论来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区家庭、个人等主体的减碳增汇行为量化并赋予一定排污权交易理论。在《污染、产权和价格》一书中,戴价值,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等手段与核证诚排量交尔斯提出“将满足环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许可易相结合的一系列引导机制四。依据2016年《广东省份额,制度可以允许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在不同的主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广东省《关于体之间买入和卖出”的观点。就碳交易而言,碳排放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企业或许可份额以“碳配额”和“自愿核证减排量”为载体,碳个人通过自愿参与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节水、配额来源于总量控制基础上的政府分配,自愿核证诚节电、公交出行等)和增加绿色碳汇(植树造林)等行排量由单位、个人通过开发“减少碳排”或者“增加碳为产生的减排量,可陆续通过广东省自愿核证减排量汇”的项目获得。两者都以“碳当量”为单位,一单位(PHCER)的核证、签发、竞拍,进入碳交易市场。随着的碳当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两者可以实试点的推进以及方法学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倡公众作现对等抵消。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控排企业之间的为一方主体参与碳交易的碳普惠制成为碳交易市场碳配额交易是碳交易的主要方式,控排企业与其他单的重要延伸和补充。位、个人之间就碳配额与国家核证自愿诚排量公众参与型碳交易机制涉及碳排放权的分配、碳(CCER)进行的抵销性交易是重要补充。具体而言,交易的主体地位、碳数据的核算核证、碳交易的规则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开发项目,经过特定的方法学,(C)1994-202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ret67-当代经济·月刊2021年第5期将这一项目能够减少的碳排量或者增加的碳汇量核第一种观点从国际碳诚排任务的视角出发,指出碳排算成CCER,具有减排需求和意愿的控排企业通过向放权是国家发展权,在此基础上,有人主张碳排放权项目业主支付货币,购买其CCER,用于清缴其碳配具备“准物权”和“发展权”两重属性圆:第二种观点认额,实现其诚排目标。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就是公众一为碳排放权属于财产权,并衍生出“新型财产权”、“物方作为卖方主体进行的碳配额与自愿核证诚排量之权”、“准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学说;第三种观点认为间的抵消性交易。碳排放权是政府对碳排放行为的一种管理权,这种观在我国,采取“以地方试点为基础,分阶段推进”点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本质上是政府对于碳诚排的的方式建设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在八个试点地奖惩机制: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具备区中,广东省保持了较高的活跃程度。广东碳市场的公、私双重属性的权利类型,可称之为“规制权”或者“特许权”。各种观点为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提活跃除了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客观因素以外,供了多维视角。现实制度层面,2014年国家“发改委”也得益于其进行的制度创新。广东借由碳普惠制创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办法》将“碳配额”与“核证生了广东省碳普惠制自愿核证诚排量(PHCER),并将自愿减排量”规定为“交易产品”:2019年国务院《关于PHCER纳入广东自愿减排交易的产品范畴,用于广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将省内的控排企业与广东省政策允许的碳交易主体之“碳排放权”置于“环境权”项下:2019年财政部《碳间的交易。广东碳普惠制本质上是市场型和公众参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企业购入的与型环境政策工具的组合创新网,它包含了PHCER的“碳配额”计入“碳排放权资产”科目。广东省地方规开发、核证以及交易三个环节。小微企业、社区家庭、范性文件层面,《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林地经营者、个人等公众型主体在市场价值信号的激“碳排放配额”是一种“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标”,励下,通过低碳行为量化清单,创造、流转低碳价值并《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碳普取得相应的收益。具体流程上,公众型主体自身或者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确定“PHCER”是交易标的委托相应的项目开发主体积极开发碳普惠制项目之物。这些规章与制度对于“碳排放权”的表述不统一,后,委托第三方遵循相应的方法学核算出PHCER的且多数规范性文件直接回避对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数值,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准之后产生的PHCER确定与表述。碳排放权的创设以实现碳交易为目标,可进入广州碳交易所挂牌点选,与省内控排企业以及实践中多数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权及其载体采用了独立的碳投资机构、个人进行交易。类似“商品”的表述,但并未明确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三、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性。广东省创设的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客体PHCER是碳排放权的一种重要载体,如果其代表的碳排放权法从国际经验和国内试点情况来看,目前碳交易的实施范围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参与主体为企业或者律属性不明确,实际交易中的权利救济就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交易蕴含风险,也就无法真正激活市场主机构,公众实施的低碳行为鲜少纳入碳交易体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公众参与型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广东碳普惠制将公众实施的低碳行为纳入碳交易体发展。系,并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将公众低碳增汇行为量化并(二)控排企业与公众的主体范围不固定转化为碳当量的方法学,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控排企业与公众是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主要法创新意义。但是,作为一种创新的实践探索,公众参律关系主体,在碳排放权的产生、流转、挂牌以及结转与型碳交易在实践中亟需法律、政策、技术和金融等等过程中,享有相关权利也承担着相应义务。《碳排多方保障体系的支撑。从法理层面来看,公众参与型放权交易暂行办法》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碳交易这一市场机制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同时本着公(一)碳排放权及其载体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正原则,将从事碳交易登记、核查、监督等业务的机构碳排放权性质是碳交易机制设定的基础,这一基和个人排除在交易主体之外。在广东碳普惠制的框础间题在中国理论界并未形成共识,在实践中也没有架下,公众参与型碳交易的主体是由广东省的地方政制度加以明确。目前我国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策确定的。以《广东省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r42262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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