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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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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的公告。文件明确规范绿证绿电交易。绿证、绿电价格通过市场形成。绿证价格主要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发电类型、补贴情况、生产日期的绿证。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绿电交易价格应分时段明确,各时段限价标准参照省内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政策。文件提出,按照国家政策,对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对自发自用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规存量水电项目上网电量,现阶段核发绿证但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部分及工业企业、增量配电等其他类型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核发绿证暂不参与交易;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发电量,上网部分核发可交易绿证。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有关规定,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河南省绿证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6日,相关意问题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2025年2月20日附件: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河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能源法》有关规定,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河南省绿证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的绿证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按照国家要求,绿证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绿证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我省绿证交易相关制度和细则,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衔接,推动绿证交易工作有序推进。第五条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及绿证交易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电力公司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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