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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与思考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碳排放权一词起源于排污权,由国内学者于1997年首次提出,但迄今为止尚缺乏统一公认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碳排放权是指主体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其涵盖范围广泛,性质也由于理论和实践活动涉及领域的不同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本文首先界定碳排放权概念及属性,进而实证分析国内和国际实践,最后讨论碳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旨在为碳排放权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一、碳排放权的界定及属性从法学、经济学、环境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可见,碳排放权的含义主要有发展权和排放权两类。一类是指气候变化国际法下,以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以及公平正义原则为基础,碳排放权是代表着人权下的发展权,是为了满足一国及其国民基本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而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道德权利,而非严格的法律权利。另一类是碳交易制度下的排放权,是指对大气或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被私有化,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全社会低成本控制排放的目的。该语境下的碳排放权是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主流,有具体的法律、经济和财务性质,是本文的研究对象。需要强调的是,西方国家的碳交易政策实践中均没有采用排放权概念,而是实行的排放许可交易。因此本文的碳排放权泛指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权(emission right)、排放配额(emission quota)或排放许可(emissionallowance)。从碳交易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看,碳排放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前者是指法律上规定和调整的碳排放权利,它不仅是碳交易制度立法和实践的根本基础,也是碳市场顺利运行的依据和保障,因此是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界最为关注的。经过法律和制度安排,碳排放权具有可转让性,可进入经济活动领域,又表现出不同维度的经济和财务性质,能够侧面反映市场交易的活跃性和成熟度。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对此存在多种学说,没有形成共识。其中财产权说(property right,更多运用于英美法系)是以经济学环境产权理论为基础,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由法律规制为企业拥有的私人财产权,持有者对该财产拥有占有、转让、使用和处分等权利。还有研究依据国外法学者提出的新财产学说,认为碳排放权有别于传统财产,属于社会福利、专营许可以及公共资源的使用权等“政府馈赠”,这些政府许可一旦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权利人的财产,因此碳排放权是新型财产权。行政权利说认为,碳排放权是权利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利。碳排放权须经过申请、批准等许可程序,被政府行政门控制并对全过程进行干预,碳排放权是行政许可或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