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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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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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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本意见适用于自愿参与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各类主体相关活动的管理,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全文如下: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并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保障山东省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意见。第二条碳普惠是针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绿色低碳生活、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自然碳汇培育、工程减排、数字化应用等领域的降碳增汇行为,基于碳普惠方法学进行量化或赋予一定价值,并运用商业激励、政策支持、市场交易等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机制。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自愿参与山东省碳普惠试点各类主体相关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山东省碳普惠体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碳普惠方法学,推动实现价值转化。省生态环境厅对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申请、交易、注销等进行管理,包括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推动本市碳普惠创新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在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下,参与方法学开发、申请项目建设,提供碳普惠减排量、碳积分的消纳渠道。第六条省生态环境厅搭建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对"”减排项目”、“减排场景”方法学等进行管理,负责减排量的审核、签发、登记、划转、注销和记录,与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进行数据信息对接。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按要求对专家库进行规范动态管理。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对方法学编制、项目减排量审定等提出专家意见。第八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开立碳普惠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用于减排量管理。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碳普惠管理平台或程序对碳积分进行管理。第二章方法学管理第九条引导、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积极申报节能减排、降碳增汇等领域的减排项目方法学,采用国家及山东省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项目减排量。第十条碳普惠方法学包括“减排项目"方法学和“减排场景"方法学。第十一条方法学开发主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方法学申请表、文本、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发布实施。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碳普惠运行情况、建设发展需要等组织方法学修订。第三章项目论证及减排量核算第十三条“减排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作为项目申请主体申请项目减排量。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减排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公示后进行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减排项目"正式运行后,可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申请减排量核证,提交减排量申请表、核算报告等相关材料。鼓励地方对减排项目赋予额外的碳积分并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减排场景"原则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推动碳积分消纳,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鼓励各主体单位积极打造碳普惠减排场景,探索建立碳普惠场景内的消费者激励与奖励机制,对于运营良好的碳普惠减排场景可在省级层面推广。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山东省碳普惠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并签发项目减排量,以整年度为最小时间单位。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根据跟踪检查和评估结果修正减排量。第二十条“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申请主体应承诺就同一项目和减排量不在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系统重复申请。第四章减排量交易和消纳第二十一条核证减排量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交易。交易平台在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制定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二条符合有关规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可参与核证减排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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