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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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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11月19日印发《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环境质量改善。包括水、大气、土壤、固废、海洋、辐射、移动源、噪声、新污染物等污染物减排和污染治理修复工作。2.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及减污降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保障省市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和监测监管能力维持及建设、环境执法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3.美丽台州建设。包括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满意度提升等工作。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台州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5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需支持的绿色发展等相关重要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绿色发展相关工作支持政策原则上在市区内适用。(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等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各区级财政及台州湾新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别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3.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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