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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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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共40条。原文如下: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高技〔2024)494号),加快落实《安徽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安徽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规范全省加氢站建设,保障加氢站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氢燃料电池船舶等设施配套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等。加氢合建站除加氢以外的其他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第四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能协同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等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为氢能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相关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加氢站项目备案:(二)科技部门负责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支持氢能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创新:(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氢站相关设备生产企业招引培育:(四)公安部门负责氢能源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氢运输车辆的道路(五)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实施加氢站建设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保障落实加氢站建设财政支持资金:(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氢站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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