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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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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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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1-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四)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电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电交易服务。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第六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第三章零售市场交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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