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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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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规划范围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挖掘减排潜力,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专家,不得参加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论证、审查。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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