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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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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浙江人大网发布《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其中提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电网范围,统筹资源和市场、电力发展规划和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经济性,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推动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灵活性电源参与系统调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调节能力。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智能电网、微电网接网以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和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使用绿色电力、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超出年度预算的,超出部分可以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予以抵销。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渠道调入省外绿色电力,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供需对接。详情如下: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双控制度第三章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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