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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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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新能源项目须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分期实施的,分期方案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推动风光制氢项目与绿氢合成氨醇等应用项目一体化审批和建设管理,自治区能源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nyj(@163.com)或传真(0471-6651872)反馈我局。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4年9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发〔2024)13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3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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