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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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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云南省计划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以上的在产焦化产能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全省80%以上焦化产能完成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方面,要求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其他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为推动全省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一、目标要求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钢焦联合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以上的在产焦化产能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全省80%以上焦化产能完成改造(企业改造任务清单详见附件1)。全省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长期停产焦化企业复产前应纳入改造计划并按时限完成。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各州(市)应根据全省超低排放改造目标任务安排,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年度报送辖区内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其他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出(推)焦、装煤和机侧炉口、煤气加热炉等排放口颗粒物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10mg/m3,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2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采用国五级以上排放标准车辆(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控制指标和措施详见附件2。二、重点任务(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严控焦化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焦化项目按照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合理控制半焦(兰炭)产业规模,逐步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推动现有焦化企业实施钢焦融合、兼并重组。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物耗、水耗等标准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强度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应按时完成淘汰退出并确保淘汰退出前达标排放。焦化企业转型升级须严格落实焦化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漏补缺,确保焦化工序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州市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为提高改造质量,保障技术路线符合要求,企业应全面识别研判治理现状,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清单和重点项目清单。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鼓励焦炉采用分段(多段)燃烧、炉内废气循环、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等措施。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除尘可采用高效电除尘、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技术;脱硫实施增容提效改造等措施,提高运行稳定性:脱硝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活性炭(焦)等高效技术:通过建设备用设施或多仓室改造等措施有效减少治理设施检修时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鼓励采用机械化料场、筒仓等物料储存方式,产尘点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安装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避免直接放散。加强VOCs全过程治理。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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