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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政策】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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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二)基本原则。1.生态优先,整体保护。突出红树林生态功能,全面加强保护,维护红树林生境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红树林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2.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红树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科学评估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采用自然恢复和适度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修复,优先选用本地树种。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各地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突出问题,明确不同区域政策要求,优先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恢复区域。4.分级负责,多方参与。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责任,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三)行动目标。对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内的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清退,恢复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在适宜恢复区域营造红树林,在退化区域实施抚育和提质改造,扩大红树林面积,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到2025年,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18800公顷,其中,营造红树林9050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9750公顷。二、重点行动行动1:实施红树林整体保护一一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依据相关基础性调查及科学评估成果,将红树林相关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一严格红树林地用途管制。从严管控涉及红树林的人为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可在有效实施用途管制、不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的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养殖,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规定报批。行动2: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一一调整优化和新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完成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并推进新建一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其中,在红树林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中,不得将养殖塘区域调出保护区范围。一有序清退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依法全部予以清退:对现有的合法养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续期:对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给予合理补偿。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一一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层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改善红树林保护管理、监测和宣教等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行动3:强化红树林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一一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贯彻《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加快制定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继续落实《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2016-2025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的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内容。一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各地负责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和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行动4: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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