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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青岛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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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5个部门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目标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全面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系统性变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治理现代化全面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幸福。青岛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标〔2022)53号)、《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号)、《山东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鲁建节科字(2023)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青岛市碳达峰工作方案》(青发〔2023)6号)、《青岛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指示要求,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城乡建设体系,确保城乡建设领域如期实现碳达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谋划和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建设领域全过程各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以建筑领域为重要抓手,科学制定降碳措施,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为本和共建共享,将推动碳达峰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紧密结合,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夯实绿色发展底色,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创造美好环境。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双轮驱动,健全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促进行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城乡建设方式加快从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碳减排扎实推进,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能效水平稳步提升,绿色建造方式加速推广。2030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人居环境质量大幅改善,高品质绿色建筑规模持续增长,绿色建造方式广泛推行,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绿色生活方式普遍形成,绿色低碳运行初步实现。2060年前,城乡建设方式全面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系统性变革全面实现,美好人居环境全面建成,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治理现代化全面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二、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一)构建绿色发展空间格局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构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高效有序、紧凑宜居、交通便利的城市格局,促进国土空间均衡高效开发,推动形成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空间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新城新区合理控制职住比例,促进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均衡融合布局。合理布局地铁轨道交通、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绿色慢行交通设施,主城区道路网密度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到2025年,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数达到351.6公里:到2030年,轨道交通运营总里程数突破500公里。坚持推动城市更新,建立完善城市更新和城市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除违法建筑和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盘活存量房屋,减少各类空置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地铁集团、各区市等)(二)打造绿色生态城区鼓励新建城区按照《青岛市绿色生态城区(镇)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深化重点片区绿色低碳建设,集中连片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推广超低近零能耗建筑,鼓励由低碳向零碳升级,推动产城融合发展。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崂山生态健康城等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支持中德生态园未来城D2组团等有条件区域探索向零碳试验区转型。到2025年,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不低于5个,零碳试验区不低于1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各功能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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