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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做好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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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先进企业的正向引导作用,树立行业超低排放标杆,指导其他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同时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做好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决定开展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工作。公示企业范围为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规焦化生产企业。已按照《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完成生产环节(含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改造,按照《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评估监测工作的焦化生产企业均可申请。申请企业评估监测报告已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等部门。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文件中焦协〔2024)16号关于做好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2号)、《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先进企业的正向引导作用,树立行业超低排放标杆,指导其他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同时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的要求,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决定开展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企业条件1.公示企业范围为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规焦化生产企业。2.已按照《意见》要求完成生产环节(含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改造,按照《通知》规定完成评估监测工作的焦化生产企业均可申请。3.申请企业评估监测报告已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等部门。二、公示内容1.公示边界范围为焦化生产全流程相关工序(包括储煤、配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废水处理等),若化学产品深加工工序在企业边界范围以内,也应包括。2.企业基本情况(公示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生产装备)。3.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内容、投资及完成的总体情况。4.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开展情况(评估过程简述、评估单位、监测单位、评估监测时间)。5.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结论(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6.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的减排效果,主要改造设施照片等。三、公示程序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公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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