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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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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左右,新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能源局)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强化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环保设备更新、老旧船舶与柴油货车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等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与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绩效挂钩的绿色发展奖补机制。研究制定放宽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详情如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由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参照重点区域执行。到2025年,全省空气质量继续领跑长三角地区,舟山市、丽水市分别排名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前3位、前10位: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24.3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国家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源头优化产业准入。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推动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现有高耗能项目参照标杆水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加大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加快推进6000万标砖/年以下(不含)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和退出,支持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材料制造产业。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优化整合短流程炼钢和独立热轧产能,到2025年全省钢铁生产废钢比大于40%。加快推进水泥生产重点地区水泥熟料产能整合,到2025年完成不少于8条25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三)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产业集聚度一般不低于70%。各地对烧结砖、废橡胶利用、船舶修造、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制鞋、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限。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低碳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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