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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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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明确改造范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60%完成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80%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煤炭年运输量5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80%自备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电话:(010)65645610邮箱:dqsxm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2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系统提升,有效提高燃煤锅炉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改造范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具体范围见附1)保留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以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及自备电厂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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