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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中央企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拓展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应用场景,深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国际绿证互认,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支撑。二、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一)实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导向,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二)推动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持续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切实加强节能日常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扎实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三)明确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方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不改变国家和省级地区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四)避免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重复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相应电量按现行统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不再重复扣除。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三、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五)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落实绿证全覆盖等工作部署,加快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绿证核发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比例,加快绿证核发进度。到2024年6月底,全国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完成建档立卡,分布式项目建档立卡规模进一步提升。(六)扩大绿证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加快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强制消费机制,合理提高消费比例要求。鼓励相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扩大绿证市场需求。各地区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带头作用,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七)规范绿证交易制度。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交易,具体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之间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不得通过第三方开展绿证收储和转卖。各地区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绿证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四、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八)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研究完善绿证有效期,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