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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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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福建省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厦门市委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各直属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70号),结合我省实际,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本指导意见,并经省委深改委会议研究。具体如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着力健全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力争“十四五”期间,全省绿色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25%,全省绿色上市公司数量稳步提升:初步建成集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资源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于一体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交易机制,基本建立转型金融标准和激励机制。一、构建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体系(一)培育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或分支机构、设置专职专岗、打造专业团队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中和”创建行动,分步推进绿色机构网点建设,倡导办公场所绿色改造,举办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实施碳中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厦门证监局。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实施差别化的绿色信贷和保险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表现纳入授信管理流程,聚焦能源消费总量、碳排放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四个指标,综合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碳账户、项目碳评等情况,在定价和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设置绿色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加强保险资金对绿色基础设施、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提供增信支持,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责任单位:人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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